參與釋憲

擔任「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特別調查委員會條例」違憲疑義解釋案,司法院大法官選任之鑑定人,提出湯德宗,〈「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特別調查委員會條例」違憲疑義解釋案鑑定意見書〉(2004/10/27~29)。(並輯於氏著,《權力分立新論 卷一:憲法結構與動態平衡》,頁495~524)

擔任「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特別調查委員會條例」違憲疑義解釋案是否為暫時停止適用急速處分之言詞辯論,司法院大法官選任之鑑定人,提出湯德宗,〈「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特別調查委員會條例」釋憲案是否「命暫時停止適用」鑑定意見書〉(2004/10/14)。(並輯於氏著,《權力分立新論 卷一:憲法結構與動態平衡》,頁525~550)

任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違憲疑義解釋案(釋字第五七八號解釋)鑑定人,提出湯德宗,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違憲疑義解釋案說明會意見書〉(2004/03/04)。

任釋字第五二零號解釋(核四預算案)立法院委任訴訟代理人,提出湯德宗,〈行政院停止執行核四預算釋憲案審查會意見書〉(2000/12/02)。(並輯於氏著,《權力分立新論 卷一:憲法結構與動態平衡》,頁561~588)

任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(國大延任修憲案)聲請人立法委員鄭寶清訴訟代理人,提出湯德宗,〈國大延任修憲案違憲疑義解釋案– 大法官審查說明會意見書(一)〉(1999/11/25)。(並輯於氏著,《權力分立新論 卷二:違憲審查與動態平衡》,頁557~569)

任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(國大延任修憲案)聲請人立法委員鄭寶清訴訟代理人,提出湯德宗,〈國大延任修憲案違憲疑義解釋案– 大法官審查說明會意見書(二)〉(1999/11/26)。(並輯於氏著,《權力分立新論 卷二:違憲審查與動態平衡》,頁570~582)

任釋字四三六號解釋(軍事審判釋憲案)國防部訴訟代理人,提出湯德宗,〈軍事審判法釋憲案專家學者說明會意見書〉(1997/06/11)。(並輯於氏著,《權力分立新論 卷二:違憲審查與動態平衡》,頁521~536)

湯德宗,〈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釋憲案專家學者說明會意見書〉(1997/07/16)。(並輯於氏著,《權力分立新論 卷二:違憲審查與動態平衡》,頁491~512)

湯德宗,〈釋字第四二六號解釋/立法院立法委員洪秀柱等六十七人聲請書/理由補充說明書〉;另收於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(十)》,頁493~497(台北:司法院秘書處,1997,初版)。

任釋字四一九號解釋(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案)鑑定人,提出湯德宗,〈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釋憲案鑑定意見書〉(1996/07/31)。(並輯於氏著,《權力分立新論 卷一:憲法結構與動態平衡》,頁589~596;另收於《「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」等釋憲案相關資料輯要(上冊)》,頁779~789(1998))。